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关于《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经了解,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 较好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认可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张立、董树荣、赵一平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