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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7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9-028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
年5月17日15:00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由公司董事田保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
141,064,64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99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授权代表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140,969,44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9718%;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95,200股,
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20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95,2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
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金力泰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
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 审议通过《金力泰2019年监事薪酬管理实施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69,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9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
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9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
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日止。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40,969,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
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95,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璇律师、武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