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7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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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
“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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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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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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