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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7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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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
职工的权益。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为公司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
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做出正式公告为止。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
为有效。


     第九条 不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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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和身份。


       第十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交易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监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监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监事资格,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无须股东大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可能导致监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时,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补选出新监事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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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
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离任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对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
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
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
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提议召开公司监
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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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
职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
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十)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一)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
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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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
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公司正在或已经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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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监事会也可以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并由参加
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后传真至公司或邮寄至公司。


     第二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监事会的
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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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除事先确定的议案以外,
监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监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于监事理解相关信息。当 2 名以上(含 2 名)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审议该
议案,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监事如有议案或议题需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预先书面递交
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在会议上
说明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应当参照前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
否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列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如决定列入议程的,
应当参照本规则的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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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总
数内。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决议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时,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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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
主要档案妥善保存,以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必要时可设置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
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以保证监
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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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
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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