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06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0-03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
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6
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景总法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 、 出 席 本次 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 东授 权 委 托代 表 人 数 共 11 人 , 代表 股 份
173,225,06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8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5,451,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54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7,774,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83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740,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740,0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83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212,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7,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8%;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212,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7,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8%;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212,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7,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8%;反对
12,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