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3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13名激励对象5,089,59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原激励对象张岚女士因辞去公司职务,公司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对张岚女士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00,000股进行
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四、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6
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孙敏杰、吴益兵、王澜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