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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21-090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3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1-09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
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
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翔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32 人 , 代 表 股 份
67,536,4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8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1,727,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6.48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808,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19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5,834,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1.4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025,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0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808,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1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22,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7302%;反对6,663,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1,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53%;反对6,663,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袁翔先生为本次增持计划之增持主体,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194,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40,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5%;反对194,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