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04-11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邮编:200120 网址: www.hiwayslaw.com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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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认定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首
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问答》”)、《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金力泰本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有关的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力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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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金力泰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力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
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
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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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控股
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
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首发问答》问题 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
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
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
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
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
见......
(五)根据《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
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
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
二、金力泰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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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最新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110011690470),截至 2022 年 4 月 8 日,
金力泰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 73,576,600 15.04%
(以下简称“大禾公司”)
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
2 20,172,500 4.12%
(以下简称“柯桥领英”)
3 吴国政 16,861,926 3.45%
4 高秀忠 8,347,300 1.71%
石河子怡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 7,577,034 1.55%
合伙)
6 胡晓珅 5,725,100 1.17%
7 景总法 3,727,725 0.76%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353,201 0.69%
9 严家华 3,123,990 0.64%
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午
10 2,899,900 0.59%
潜道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金力泰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①金力泰的前
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
②金力泰的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
关系;③金力泰的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与金力泰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共同控制公司,亦无共谋共同控制的合意。除前十大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均未向金力泰主动披露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根据金力泰可以取得联系的部分重要股东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①前述股东未与金力泰的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
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股权代持等);②前述股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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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关系;
③前述股东未与金力泰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控制公
司,亦无共谋共同控制的合意。
三、金力泰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金力泰的公告、金力泰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提名及选举资料、
2021 年度金力泰提交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同时查询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金力泰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及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职务 提名/推荐主体
1 袁翔 董事长 大禾公司
2 景总法 董事 大禾公司
3 汤洋 董事 大禾公司
4 罗甸 董事 吴国政
5 吴纯超 董事 吴国政
6 王超 董事 柯桥领英
7 涂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8 马维华 独立董事 董事会
9 于绪刚 独立董事 吴国政
其中景总法、汤洋由大禾公司提名,王超由柯桥领英提名,三人均由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袁翔由大禾
公司提名,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非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
选举产生;马维华由董事会提名,于绪刚由吴国政提名,两人均由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罗甸、吴纯超由吴
国政提名,两人均由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
方式选举产生;涂涛由董事会提名,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非累积
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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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四、金力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金力泰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11001169047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力泰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
目前金力泰第一大股东为大禾公司,持股数量为 73,576,600 股,持股比例
为 15.0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其负有向金力泰主动披露与他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义务,但其未向金力泰主
动披露过与他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经其他能够取得联系的重要股东书面确认,
也未与他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泰不存在可
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泰的股东之间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关系,金力泰
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2.金力泰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2019 年 12 月 30 日,金力泰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完成第
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又经过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大禾公司
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分别为景总法、刘金梅、严家华、汤洋、袁翔及王澜(独
立董事),大禾公司实际控制金力泰董事会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基于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在认定单一股东是否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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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仅考虑非独立董事的选任,不包括独立董事。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部分董事候选人的补选议案,大禾
公司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仅剩景总法、汤洋、袁翔,未能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
鉴于金力泰第一大股东大禾公司持股比例为 15.04%,若金力泰未来股东大会参
会股本数在总股本的 31%及以上,大禾公司则无法保证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的其
提名的候选人当选。
根据金力泰提供的书面材料,金力泰目前也不存在能够通过其表决权单独决
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的其他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泰不存在由某股东
单独通过其股份表决权或依据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决定超过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情形。
3.金力泰单一股东无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金力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在大禾公司参加的五次股东大会中,有四次大禾公司投票表示同意的议案获
得通过,有一次(即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大禾公司投票表示反对的议
案也获得通过。在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02,689,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912%,大禾公司仅以
26,543,000 股参与表决投票(至于其投票有效性金力泰及顾问律师需另行核查),
并对其中议案一、议案二投票表示反对。即使大禾公司以全部股份参与表决并投
票表示反对,经过本所律师的计算,该两项议案仍能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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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表明大禾公司实际支配金力泰的股份表决权
对金力泰股东大会的决议已无法产生重大影响。且,第一大股东大禾公司持股比
例仅占 15.04%,若金力泰未来股东大会参会股本数在总股本的 31%及以上,大禾
公司也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力泰任何单一
股东均无法以其所持表决权达到在法律上保证相关议案通过的效果,任何单一
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金力泰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一家无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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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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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云 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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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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