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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专项意见书2022-04-12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专项意见书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6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
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关注函》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
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
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专项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专项意见书。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本次临时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2 号指引”)
第 2.1.6 条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律师核查,合计持有公司 3.45%股份的股东吴国政提议的《关于提请上
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
请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非独立董事刘金梅、独立董事王
澜,并提请选举罗甸、吴纯超 2 人为非独立董事、选举于绪刚为独立董事以及选
举沈旭东、朱顺杰 2 人为监事。)符合《2 号指引》第 2.1.6 条的规定。具体理
由如下:
(1)提出提案的股东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经核查吴国政的持股证明文件,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股东吴国政持
有公司 3.45%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吴国政拥有临时提案权。
(2)吴国政提出提案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收到吴国政发来的《关于提请上海
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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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吴国政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本次临时提案的内容为:罢免非独立董事刘金梅、独立董事王澜,并提请选
举罗甸、吴纯超 2 人为非独立董事、选举于绪刚为独立董事以及选举沈旭东、朱
顺杰 2 人为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
九十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
(4)提案内容有明确的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本次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
免非独立董事刘金梅、独立董事王澜,并提请选举罗甸、吴纯超 2 人为非独立董
事、选举于绪刚为独立董事以及选举沈旭东、朱顺杰 2 人为监事,该提案属于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提案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吴国政关于提案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 号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声明,本次临时提案
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提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2 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其中对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
董事也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及理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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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专项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靖云                                             徐杰




                                                    202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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