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力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专项意见书2022-08-03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

                               专项意见书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转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2〕第 31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
专项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关注函》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
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
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专项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专项意见书。


2.根据你公司前期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 日、6 月 13 日、6 月 30 日披露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法律意见书,因刘少林仍处于羁押状态、无
法确定海南大禾行使投票权的法定委托手续及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海南大
禾证券账户被冻结或限制交易等原因,你公司及法律顾问需对其投票有效性进
行核查后补充发表核查意见。自 4 月 1 日以来,你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对核


                                      1
查期限进行多次延期,截至目前,你公司及法律顾问仍未对海南大禾上述投票
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核查事项的最新进展,
你公司及法律顾问已采取的核查手段及核查进展,你公司及法律顾问至今仍未
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明确你公司及法律顾问发表相关核
查意见的具体期限。请你公司法律顾问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截止本专项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对于上述事项已采取的核查手段及核查进
展如下:

       时间                   律所核查进展(截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
2022 年 4 月 14 日   向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电子邮箱:
                     kaden******@foxmail.com)发送询证函,未回复
2022 年 4 月 17 日   向刘小龙(1360709****)、刘天祥(1502180****)打电
                     话、发送短信,均未回复
2022 年 6 月 1 日    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邮寄《咨询函》(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签收);
                     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邮寄《协助函》
                     (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签收,未回复)
2022 年 6 月 2 日    向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邮寄《咨询函》(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签收,未回复)
2022 年 6 月 13 日   本所蔡建律师收到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电话回复,告知律
                     师由于本所或本所律师非刘少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
                     人,故无法透露案件进展
2022 年 6 月 30 日   再次向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电子邮箱:
                     kaden******@foxmail.com)发送询证函
2022 年 7 月 1 日    向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寄《询证函》(于 2022 年 7 月
                     8 日签收,未回复)
2022 年 7 月 5 日    收到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回函,海南大禾表
                     示通过互联网投票方式参与公司的三次股东大会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022 年 7 月 8 日    再次向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邮寄《咨询函》(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签收,未回复);
                     再次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邮寄《协助
                     函》(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签收,未回复)
2022 年 7 月 27 日   与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警官电话沟通,无人
                     接听;
                     与 华 锦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沟 通 , 13810043004/
                     010-65167777(工商登记显示号码),前者拒绝接听,后
                     者提示号码错误;
                     与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电话沟通,


                                        2
                  021-61063161(工商登记显示号码),无人接听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以来,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全市机
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均采取居家办公工作形式,故本所律师无法通过邮寄书面材
料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询证与本次核查工作相关的问题。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上海地区基本解除封控以来,本所律师积极开展核查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两次向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发送《询证函》,两
次向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邮寄《咨询函》,两次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
东分公司邮寄《协助函》,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邮寄《咨询函》,向刘少
林涉嫌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寄《询证函》等。考虑到司法
机关对外书面回复公函需要内部审批流转,此过程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故律师预
留充足时间等待司法机关的回复。受上述单位回复进度及快递派送时效的原因,
截至本专项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仅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回复,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寄
送的《说明函》,除此之外,并未收到其他回复。

    截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本所关于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票有效性
核查工作结束,就已获取的相关信息,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海南大禾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投票有效性核查的专项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专项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靖云                                               周晗




                                                        2022 年 8 月 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