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4-10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1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6,400,455.79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
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68号、[2023]沪74民
初569号)等有关材料,涉及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
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
共计人民币6,400,455.79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罗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涉诉金额(元) 案号 诉讼请求
1 郑*新 2,730,491.03 [2023]沪74民初568号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2,726,946.00
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
失818.08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损失2,726.95元;
以上金额暂计2,730,491.03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
三被告承担。
2 郑*润 3,669,964.76 [2023]沪74民初569号 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
投资差额损失3,665,200.00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
失1,099.56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损失3,665.20元;
以上金额暂计3,669,964.76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
三被告承担。
合计 - 6,400,455.79 - -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
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
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
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
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1),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
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
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
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2022年12月21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1179
号)。
2位原告因上述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损失。结合前述事实与理由以
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
持主体袁翔、罗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损失,共
计6,400,455.79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3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自然人祝建军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
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305,897.896元;自
然人朱*萍、刘*华、张*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对公司、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9,352,962.566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
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金额共计人民币20,059,316.252元,上述诉讼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除上述诉讼
外,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
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位自然人《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68号、[2023]
沪74民初569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