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