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1-21
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22-07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
253 号)、《关于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48 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2〕249 号)、(沪证监决〔2022〕2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53 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2〕254 号)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红:
经查,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7557680)存在以下问题:
1.2022 年 1 月至 6 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
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 1,665 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
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才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 年及 2022 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
易金额均为 360 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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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 2021 年年报的
财务报告及 2022 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二条及第十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7.2.7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
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
朱军红(身份证号码 1101011967********)作为上海钢联董事长,未勤勉履行
职责,对上海钢联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1)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
(2)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248 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2〕249 号)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红: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73033F)存在以下问题:
2022 年 1 月至 6 月,你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 1,665 万元,占
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0.12%。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
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
公司未在 2022 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才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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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创新
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49 号)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 号)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朱军红(身份证号码 1101011967********)作为钢银电商董事长,未勤勉履行
职责,对钢银电商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2.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朱军红收到警示函
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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