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300229 证券简称:拓尔思 公告编号:2018-091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11 号)核准,北
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4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62.9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37.08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对前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1]第 1-0060 号《验资报告》。全部
募集资金均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鉴于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
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设网络安全
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5,847 万元,天行网安自筹资金 3,047
万元,公司以增资方式投资 2,800 万元,其中,公司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约
2,753.92 万元(含利息,最终金额以银行结算金额为准),其余部分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进行投入。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天行网安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实施超募
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资金(元) 项目名称
北京天行网安信息 江苏银行股份有 网络安全大数据分
32380188000033230 27,763,472.42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析平台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户名:北京
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 32380188000033230,截止 2018 年 10
月 23 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27,763,472.42 元。该账户存储的金额仅用于北京天
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甲方一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一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须及时通知甲方二、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
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二、丙方。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3、丙方作为甲方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在符合乙方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缪晓辉、章洁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二、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天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