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300229 证券简称:拓尔思 公告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23105 债券简称:拓尔转债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3 月 9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
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渝勤女士主持,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拓尔思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尹世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1)。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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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
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
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等保本
型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
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尔思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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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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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尹世杰先生简历
尹世杰先生,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上海新意网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
程师;2004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东业务
技术总监;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技术总监。2023 年 2 月至今,任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与网信
事业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世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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