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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15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08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相关修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务所作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第(二)项的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检查经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