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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3-29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35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2     增加第三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
    年内;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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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
                                            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4   增加第六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
                                            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5   增加第九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
    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
    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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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
    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 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   增加第十九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
                                          级团里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股权、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8   增加第二十五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以上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9   增加第二十六条 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
                                          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