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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
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 8.6.4 条、第 8.6.5 条、第 8.6.6 条规定事项有关
 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规
 范运作指引》等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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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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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
 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信批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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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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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延期或者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应当披露的一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依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
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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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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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
 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实现扭亏为盈;
     (三)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减持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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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处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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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
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
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
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披
露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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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
行检查的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5%时,应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公司,公司
 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
 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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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
 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作出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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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
机构或人员负责与公司董秘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
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
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
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
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
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临时报
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
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
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
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
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
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
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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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必须
及时将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
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以及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
件报董事会秘书处,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的内容与格式披
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
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四)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在第一时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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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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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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