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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5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形,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
进行评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允。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
相关文件,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守了相应的审议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公司
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关于对《2022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
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
和融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符
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崔希礼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公司补选崔希礼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董事的任职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补选崔希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
《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围绕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降低外汇汇
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已就开展外汇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适时开展相关外汇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开展远期外汇业务。
    十、关于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
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十一、关于对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 2019 年-2021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过核查后,金城金素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金城金素完成了 2019 年-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
相关情况符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审议事项。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