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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尔新材:独立董事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9 月 26 日,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俞邦定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资格、提名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俞邦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俞邦定
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其所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邦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聘任邢翰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周向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
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
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邢翰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周向
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泽霞      茅铭晨   赵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