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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尔新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09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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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五条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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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     批准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
选;                                             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出决议;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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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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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以上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实际核准为准。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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