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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尔新材: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
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尔新材”)的委托,担任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浙江开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
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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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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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前身浙江开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开尔”)系于 2003
年 4 月 29 日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开尔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浙江开尔整体变
更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取得由金华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70300001368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1 年 6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58 号)核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2011 年 6 月 20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交易的公告》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开尔新材”,股票代码为“300234”。

     3、开尔新材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核发的《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74981708XL)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51,142.4086 万股,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
定代表人为邢翰学,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 333 号,经
营范围为“新型搪瓷材料、搪瓷釉料、陶瓷釉料、金属制品(除铸币)、金属传
热元件、环卫设施制造、销售;无机材料及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新型搪瓷钢板安装、销售(除粘土品)及相关产
品的技术咨询,空气预热器、烟气加热器及附属设备的研发、制造、安装,电厂、
电站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改造、维护,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污泥处
理处置系统、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设计、
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03 年 4 月 29 日至长期。

     本所律师认为,开尔新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
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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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人员范围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
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460 万元。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开尔新材 A
股普通股,截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2,172,700 股,占公司回购完成时总股本的
4.2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82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51,142.4086 万股的 1.6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选举管理委员会代表自行管理。

     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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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
(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
工总人数不超过 29 人(不含预留部分),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
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薪酬、自
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杠杆资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回购的开尔新材 A 股普通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第 2 小项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比例为 60%,第二期解锁比例为
4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82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51,142.4086 万股的 1.60%。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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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并设管理委员会代表负责和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
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中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管
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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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5月31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①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②公司制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③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
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⑤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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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拟定的《管理办法》,是为保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而拟定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对于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
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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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
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5)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
意见》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
案时,拟为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此
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持有人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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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
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
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共计 8 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上述人员应回避表决。此
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人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

       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
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
行动安排。

       3、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
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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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保持独立性,其与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了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指导意
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已根据《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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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曹丽慧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