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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尔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9  

                        证券代码:300234          证券简称:开尔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9 号中恒大厦 14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翰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869,595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的 44.6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305,3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50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4,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507,451,386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 4,280,296 股以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 3,650,000 股后

的 499,521,090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4,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4,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均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807,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401%;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5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丽慧、章磊中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