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 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