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9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晓玲、丁亚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冠昊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冠昊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
玉岩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12 月 18 日,公司通过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二)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
物《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冠昊生物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昊生物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56,327,637 股,占冠昊生物总股本的 21.24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冠昊生物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为 7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501,701 股,占冠
昊生物总股本的 2.829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冠昊生物《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提
案:
1、审议《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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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冠昊生物《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冠昊生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 意 63,824,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0 %;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9 %。
2、《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 意 63,824,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0 %;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79,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9 %。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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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
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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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 涛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