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6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过全面、认真地审查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材
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
完成了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