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03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美国参股公司签订合作意向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与美国参股公司签订合作意向框架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与美国参股公司拟开展新型肺炎冠状病毒疫苗研究,是基于疫情加快蔓延
的严重形势,若项目能够成功研发并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为中国以及全世界其他国
家疾病预防控制贡献力量。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张永明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
项。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刘亚娟女士、赵峰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被聘人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前述被
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均能够胜任目前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亚娟女士、赵峰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2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