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2-03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美国参股公司签订合作
意向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签订合作意向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董事会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公司与美国参股公司拟开展新型肺炎冠状病毒疫苗研究,是基于疫
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若项目能够成功研发并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为中国以及
全世界其他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贡献力量;
三、本次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2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