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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昊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0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中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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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
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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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以及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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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通过传真、特快专递、
挂号邮寄、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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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授权人士应当根据监事会主席授权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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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每季度及时向监事会
传递公司重要财务和经营信息,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
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
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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