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3-04-20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
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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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
户端,参加网络投票。深交所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
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登录互联网
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
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按照深交
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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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
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
第十四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意见。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
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五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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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
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
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
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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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
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
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
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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