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2-04-0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包头东
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或“公司”、“发行人”、“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宝生
物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东宝生物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
(一) 东宝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东宝生物的控股股东为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
团”),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军先生。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王军通过东宝
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8,68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5%。
2、东宝生物的其他关联方
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东宝生物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关联自然人
关联方名称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丽萍 董事、总经理 1,050,000 1.38%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刘芳 1,050,000 1.38%
书
马礼谦 董事 0 0.00%
张仁亮 独立董事 0 0.00%
张方 独立董事 0 0.00%
李满威 独立董事 0 0.00%
展炜 财务总监 100,000 0.13%
贾利明 副总经理 40,000 0.05%
1
王清 总经理助理 60,000 0.08%
于建华 监事会主席 20,000 0.03%
锡林塔娜 监事 0 0.00%
贺志贤 监事 170,000 0.22%
合计 2,490,000 3.26%
(2) 关联法人
关联方名称 与东宝生物的关联关系
内蒙古东宝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自然人股东江任飞控制的企业
浙江江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自然人股东江任飞控制的企业
公司法人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控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第二胶片厂
制的企业
内蒙古奥特奇蒙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仁亮先生控股的企业
(3) 东宝生物的子公司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东宝生物无子公司。
(4)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7名董事、3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王军外,其余人
员及任职情况参见上述“(1)关联自然人”。
(二)东宝生物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
东宝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以及《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东宝生物能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东宝生物
资源。
《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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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
文件对东宝生物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东宝生物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2011 年度没有发生东宝生物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
二、东宝生物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宝生物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并在董事会
下设置了三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东宝生物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章
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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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会议资
料,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经核查,保荐人未发现东宝生物 2011 年度存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东宝生物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
(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
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东宝生物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核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但低于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或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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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 0.5%)但低于 5%(不含 5%)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股
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
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东宝生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
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1 年度东宝生物关联交易情况
1、销售商品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万元,含税) (%)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子公司
华光科技有限公司(原第二胶片 明胶 市场价格 165.00 0.68%
厂)
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明胶 市场价格 780.30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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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劳务
东宝生物 2011 年度向股东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支付可食性蛋白膜专
利技术转让费 10 万元,
3、其他
东宝生物董事长王军先生为公司以部分房屋、新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
得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3,9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4、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
列报 年末账面余额
关联方名称 事由
科目 金额(万元) 占同科目比例%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 预付 双方合作建设研发中心暂存对
45.00 4.23
术研究所 账款 方款项
乐凯胶片集团第二 应收
17.13 1.23 销售商品未收回款项
胶片厂 账款
5、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 是否在股东单位及其
姓名 职务
报酬总额(万元,税前) 关联单位领取薪酬
王军 董事长 36.19 否
王丽萍 董事、总经理 27.55 否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刘芳 25.99 否
秘书
马礼谦 董事 0.36 是
张仁亮 独立董事 3.33 否
张方 独立董事 3.33 否
李满威 独立董事 3.33 否
展炜 财务总监 14.93 否
贾利明 副总经理 14.11 否
王清 总经理助理 5.11 否
于建华 监事会主席 5.43 否
锡林塔娜 监事 0.36 是
贺志贤 监事 6.17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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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46.19 -
(三)保荐人关于东宝生物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保荐人进行了必要的现场核查,查阅了东宝生物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董事
会、监事会决议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审慎核查,保荐人认为,2011
年度东宝生物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真实,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
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且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
侵占公司利益或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东宝生物较好地执行了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东宝生物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49 号)核准,东宝生物首
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00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1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 2,212.1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87.83 万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
〔2011〕综字第 01007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参见保荐人出具
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承诺以后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具体如下:
东宝集团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
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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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
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
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东宝生物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东宝生物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东宝生物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军先生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
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
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
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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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纳入到东宝生物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东宝生物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王军及其子女王富荣、王富华、王晓慧已一并作出相同的股份锁
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人员外,
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丽萍、刘芳、于建华、贺
志贤、王清、贾利明、展炜分别做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关联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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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江任飞先生做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江萍女士外,本人
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江萍女士做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江任飞先生外,本
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余法人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无其他关联
方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余自然人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中
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
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三)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承诺;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本公司目前及以后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再以任何方
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承诺: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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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本人目前及以后控制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包头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承诺人均遵守承诺,未发
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六、东宝生物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查阅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东宝
生物发生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查阅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2011 年度东宝生物未发生重大资
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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