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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08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2
年5月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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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1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2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
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审议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
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8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
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6,634,84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3.85%。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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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和表决。

       四、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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