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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关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08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2-03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8 日上午 9:00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66,634,84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军先
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
本次会议,马礼谦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
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
    原章程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98 万元。
    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96 万元。
    (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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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经理助理。
    修订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三)第十九条
    原章程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7,598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 5,698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1,900 万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19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四)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章程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助理 1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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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五)第二百条
    原章程: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
公司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为: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公司章程》;同时授权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66,634,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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