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对201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8-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2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2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2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仅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子公司华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销售业务共计发生 83.34 万元。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关联交易业务金额未超计划数。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
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1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