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秀梅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财务 总监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赵秀梅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 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名): 李满威 张 方 张仁亮 二 0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