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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12-11-20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和《包头东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
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资金使
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
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战略规划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
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1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应按公司招股(配股)等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未经股
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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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
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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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查。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批准资金使用计划
并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
划进度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闲置募集
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
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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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己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
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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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
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办负责执行。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对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
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中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投资超过计划额度的 20%、延期 6 个
月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
能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
帐、报表制度,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门和董事办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
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须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交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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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董事
办、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共同编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
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4、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5、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予以披露。
    6、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7、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招(配)股说明书等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事前应进行
充分论证,编制论证分析报告报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发
表独立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
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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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己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
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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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日常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己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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