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06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单润泽、马泓律师出席了于2012年12月6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1日在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公开公告了《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日以
及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6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
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 7 人,代表股份63704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2 %。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公告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
论和表决

       四、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关于修订《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370484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0
票反对; 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关于修订《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6370484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0
票反对; 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关于修订《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6370484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0
票反对; 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修订《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6370484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0
票反对; 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润泽

                                       经办律师   马    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