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3-020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3年5月9日上午9:00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4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68,681,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5.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马礼谦董事、张仁亮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5,573,324.71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3.14%; 实现营业利润 42,443,231.88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8.4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35,383,450.11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3.42%。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财 务状况健康,生产经营运行正常。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议案四《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51,9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5,196,000.00 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 151,9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共计转增 15,196,000 股。并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以 151,9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含税),合计送红股 30,392,000 股。转 增股本和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7,548,000 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 可供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议案五《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6、审议通过了议案六《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议案七《201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议案八《关于公司2013年与杭州群利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会议认为 2012 年本公司向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明胶业 务金额为 48.8 万元(含税),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2012 年与其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金额 1500 万元(含税),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同意 2013 年公司与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明胶、胶原蛋白购销业务金 额在不超过 1500 万元(含税)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经营中具体情况以公允价格 与该关联方签署具体的单项购销业务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2013年度定期报告、募投项目审计等对外披露财务数据的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了议案十《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 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 公司包头分行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 上述 7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以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土 地、房屋、机器设备抵押,以公司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 46 号的土地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包高新国用 2010 第 050 号)、房屋所有权(房屋所 有权证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7000519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7000520 号、包房权证 开字第 7000521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489553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489554 号、包 房权证开字第 494733 号)及机器设备作抵押。 同意授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29 日止向上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 同时授权王军董事长签署与授信合同及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授权李紫燕具体 办理贷款、抵押担保等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小分子量水解明胶(胶原蛋白)的销售、饮料的 销售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四《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通过,本次会议 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9754.8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 14、审议通过了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鉴于议案四《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十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的议案》以及议案十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对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第六条 原章程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96 万元。 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54.8 万元。 第十三条 原章程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照相明胶,药用明胶,食用明胶, 工业明胶,骨油,骨粉,饲料添加剂;经销化妆品,照相器材;胶片冲扩;收购 废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骨素生产、销售;小分 子量水解明胶(胶原蛋白)生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 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 未获审批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修订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照相明胶,药用明胶,食用明胶, 工业明胶,骨油,骨粉,饲料添加剂;经销化妆品,照相器材;胶片冲扩;收购 废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骨素生产、销售;小分 子量水解明胶(胶原蛋白)生产和销售;饮料的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5 第十九条 原章程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19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54.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为准。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本次股东大会特授权公司办理变更 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68,681,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马泓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经 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