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3-08-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宝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民 联系电话:010-6655510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朵莎 联系电话:010-6655536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地审
阅了东宝生物一系列公开披露的信息,督促
并指导东宝生物全面、合法、及时地进行信
息披露。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保荐代表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重点关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注了公司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已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制定了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包
联交易制度) 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关联交易决
策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保荐代表人通过现场查阅公司各项制
度文件、核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情况,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上半年募集资金银
行存放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凭证进
行了 2 次审阅。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公司 201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件一致 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次。2013 年 4 月进行年度例行现场检
查;2013 年 8 月对公司上半年运行情况进
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012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3
年上半年跟踪报告已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报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未发现具
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次,分别涉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和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4 月 18 日,东兴证券关于东宝
生物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2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3 年预计关联
交易的核查意见、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核查意见。
2013 年 4 月 25 号,东兴证券关于东宝
生物的 201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2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无 无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东宝集团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
未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东宝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
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东宝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东宝
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
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东宝生物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
3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东宝集团承诺:“在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公司与东宝生物存在关联
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
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守,本承诺人将向东宝生物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王军先生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
未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营的业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
6.王军先生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
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7.王军先生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东宝
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
东宝生物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
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东宝生物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8.王军先生承诺:“在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公司与东宝生物存在关联
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
守,本承诺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4
任”
9.东宝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0.东宝集团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
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
的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11.实际控制人王军及其子女王富荣、
王富华、王晓慧已一并作出相同的股份
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
人员外,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
12.实际控制人王军及其子女王富荣、
王富华、王晓慧已一并作出相同的股份
锁定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
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13.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王丽萍、刘芳、于建华、
贺志贤、王清、贾利明、展炜分别做出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无其他关
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4.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王丽萍、刘芳、于建华、
贺志贤、王清、贾利明、展炜分别做出
是 正常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5
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未对保荐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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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民
朵 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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