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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3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4-00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 5 号)
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7 月 6 日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6 日承诺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王军及其子女王富荣、王富华、王晓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人员外,
本人无其他关联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7 月 6 日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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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6 日承诺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丽萍、刘芳、于建
华、贺志贤、贾利明分别承诺: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6 日承诺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签
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
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
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
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
物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东宝生物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2011 年 5 月 18 日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江任飞先生、
江萍女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骨明胶及骨胶原蛋白销售方
面将专注于出口业务,境内销售骨明胶及骨胶原蛋白相关产品的业务将在东宝生
物上市后完全放弃”,将来也不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承诺期限:自承诺之日起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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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情况:自承诺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
    东宝生物董事会承诺:
    预计或未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公司采取措施的承诺。
    承诺期限:自承诺之日起至债券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履行情况:自承诺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
    2010 年 1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
制人王军先生出具了《不占用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承
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
    承诺期限:自承诺之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自承诺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2010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控股股东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王军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如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住房公
积金进行补缴,东宝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
代发行人补缴;如果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
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东宝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发行人承
担。
    承诺期限:自承诺之日起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自承诺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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