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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4年2月)2014-02-13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
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重大信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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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
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其它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采购、销
售人员;
    (五)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八)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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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应披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
体。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
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
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
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
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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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
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宣传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对于向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业务
部门应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
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
    前述的所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相关人员履行的保
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漏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
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等内容。
    相关业务部门应就履行书面提醒义务及相关报送事项作好登记、留痕记录,
并定期报送证券投资部汇总、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前述所列内部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露重大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
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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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修订时亦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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