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3-03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4-00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3日上午9:00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85,0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3.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张仁亮独立董事因个人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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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军先生、王丽萍女士、刘芳先生、王富荣先生、李
满威先生、王大宏先生、哈斯阿古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董事,其中李满
威先生、王大宏先生、哈斯阿古拉先生为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丽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富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满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大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哈斯阿古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公司股东大会向因董事会换届选举离任的原董事马礼谦先生、原独立董事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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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张仁亮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上述离任董事均未持有
东宝生物股份。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
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于建华先生、李世元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于建华先生、李世元先生与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贺志贤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于建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世元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公司股东大会向因监事会换届选举离任的原监事锡林塔娜女士任职期间所
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上述离任监事未持有东宝生物股份。
(三)审议批准了议案三《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增设副董事长职位、修订公
司章程并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增设副董事长职位,修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照相明胶,药用明胶,
食用明胶,工业明胶,骨油,骨粉,饲料添加剂;经销化妆品,照相器材;胶片
冲扩;收购废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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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骨素生产、
销售;小分子量水解明胶(胶原蛋白)生产;饮料(固体饮料类)的生产和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
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药用明胶,食用明胶,饲料添加剂;小分子量水解
明胶(胶原蛋白)生产;饮料(固体饮料类)的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
乳制品的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照相明胶,骨油,骨粉;经销化妆品,收购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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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
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骨素生产、销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本议案涉及经营范围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为准。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本次股东大会特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
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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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批准了议案四《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修订事项,批准了
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批准了议案五《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修订事项,批准了修订后的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批准了议案六《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修订事项,批准
了修订后的《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85,0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马泓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经
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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