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4-03-0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丽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刘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贾利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赵秀梅女士为财务总监。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名):
李满威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20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