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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2014-04-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或“公司”)的保荐人,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东宝生物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进行了审核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1、2013 年公司向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及下属企业实际销售明胶、胶原蛋白业务金额 227.32 万元(含税),未超过公
司董事会通过的 2013 年与其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金额 950 万元(含税)。
    2、2013 年公司向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明胶业务金额为
411.2 万元(含税),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2013 年与其日常关联交易计
划金额 1500 万元(含税)。
    3、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均依约履行协议,关联交易价款均及时支付。2014 年,中国乐凯集团有限
公司及下属企业、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均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14 年预计关联交易        2013 年实际发生关联   2013 年实际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方              类别及预计金额             交易类别及金额      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
                            (含税万元)               (含税万元)                 例
 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明胶、胶原蛋白预       销售明胶及胶原蛋白
 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                                                             0.51 %
                          计不超过 950 万元           共计 227.32 万元
  限公司等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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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   明胶、胶原蛋白购销业        销售明胶共计 411.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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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务预计不超过 950 万元                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92年4月15日
    注册资本:26亿元
    实收资本:26亿元
    注册地: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6号
    主营业务范围:信息化学品、信息记录材料、印刷材料、塑料薄膜、涂塑纸
基、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专用设备、航天产品(专项规定除外)制造,本企业或
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软件开发、销售。本企业或本企业成
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制造、进口,相
关技术进口、补偿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
Ⅱ类医疗器械: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的销售(只限分支机构经营)。
    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经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自2013年3月15日起马礼谦先生担任中国乐凯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委副主任,不再担任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马礼谦
先生在本报告期担任公司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中10.1.3及10.1.6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为
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其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3年底,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810,000股,占总股本的
2.43%。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401,000 万
元,净利润:10,000 万元,资产总额:717,959 万元,净资产:503,335 万元。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94,719 万元,
利润:4,826 万元,资产总额:727,000 万元,净资产:505,000 万元。
    2、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江任飞先生、江萍女士控制的企业,江任飞先生持有该公司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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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并出任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江萍女士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出任该公司
副总经理。该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研工业园区中路6号B号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江任飞
    注册资本:2000万元
    许可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食品添加剂(明胶[A型皮食用明胶(C级)、B
型骨食用明胶])、食用级水解胶原蛋白、工业明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
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食品添加
剂、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服装、鞋帽;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明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任飞先生、江萍女士为东宝生物的
自然人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中10.1.3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其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2013年底,江任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367,087股,占总股本的4.74%;江萍
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505,000股,占总股本的4.31%。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14,791万元,
净利润177万元,资产总额6,862万元,净资产2,505万元。
    截至2014年3月31日,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3,122万元,净
利润52万元,资产总额7,100万元,净资产2,560万元。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一)公司与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乐凯集团作为国内最大的照相胶片、数码相纸生产企业,是公司照相明胶产
品的主要客户。为维持公司在感光行业的供应商地位,并逐步打破进口感光明胶
在国内感光明胶市场的垄断地位,公司有必要与乐凯集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胶原蛋白销售方面公司拟通过乐凯集团已有渠道进行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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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
响
     杭州群利在国际明胶市场有着广泛的客户群体。通过其历年来经销公司明胶
产品,使得公司在国外明胶市场获得了较好的市场美誉。
     目前,随着公司明胶、胶原蛋白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需要通过该公
司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公司有必要继续与该公司
进行业务合作。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
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上述公司合作多年,均未出现货款支
付或产品质量纠纷。
      公司近三年与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乐凯
下属企业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 2011年,0.68%;2012年,0.45%;2013
年,0.51%。
     公司近三年与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
2011年,3.22%;2012年,0.16%;2013年,0.92%。
     上述关联交易均不存在公司销售业务对其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董事一致表决同
意,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与乐凯集团及下属企业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4 年与杭
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
会决策权限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3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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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
则的基础上制订的,该等关联交易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东兴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
与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正
常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确认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东兴证券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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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民




               朵   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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