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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9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4
年5月9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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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 471 6927018                   邮编: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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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1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
期限、审议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9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85,079,7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7 %。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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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审议《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押、担保的议
案》;

     10、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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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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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爱国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单润泽______________




                                               赵   波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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