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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东宝债”2014年付息公告2014-08-01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编号:2014-028
债券代码:112105             债券简称:12 东宝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 东宝债”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12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8 日,凡在 2014 年 8 月 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 年 8 月 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发行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2012 年度)(简称“12 东宝债”,债券代码:112105)至 2014
年 8 月 10 日将期满两年。根据本公司“12 东宝债”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东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2 年度)
    3、债券简称:12 东宝债
    4、债券代码:112105
    5、发行总额: 1.1 亿元
    6、债券期限: 3 年
    7、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06 号文核
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 亿元的公司债券。
    9、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2 年 8 月 10 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8 月 10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资信评级机构及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314 号文核准,本期
债券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转让。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
果公告》,“12 东宝债”的票面利率为 8%, 每手“12 东宝债”(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8 日
    2、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1 日
    3、付息日:2014 年 8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2 东宝债” 持有人 (界定标准请见本公告的 “特
别提示”) 。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利息
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税款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元向荣
    联系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
联系电话:0472-5319863
传真:0472-5319863
邮政编码:01403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质权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民、杨智
联系电话:010-66555107
传真:010-66555103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2、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