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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0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
相关资料,现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认
真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
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的
利润分配政策等条款,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
红政策,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发展阶
段、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更好的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该规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满威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