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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8月)2014-08-0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 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以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
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批准资金使用计
划并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对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