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对2014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1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4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4年半年
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共发生 112.82 万元明胶购销
业务;与乐凯及其子公司共发生明胶购销业务 61.54 万元。
2014年上半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其关联交易业务金额未超计划数。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
业务发展需要,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14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满威: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