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1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3 月 2 日—2015 年 3 月 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 日(星期 二)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2月10日以公告形式 1 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84,977,3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1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84,977,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16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10,405,4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7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届独立董事和上届独立董事分别在本次会议上做了 2014 年度独立董事工 作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2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1,053,920.13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4.3%; 实现营业利润3,691,667.3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1.4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4,888,090.74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8.5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 也出现相应下降。 与会股东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议案四《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82,832,668.61元,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88,090.74 元,按照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9,592,863.81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959,286.38元,再减去2013年度已分配现金股利15,803,840元后,截至2014年12 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0,957,632.97元。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97,548,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3,950,96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议案五《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在全面审核和了解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认为 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和经营成果,认为其陈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4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议案六《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议案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议案八《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 5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5年度定期报告、募投项目审计等对外披露数据 的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议案十《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 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流动资 金贷款授信额度。 6 上述 10,00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以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抵押,以公司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 46 号的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包高新国用 2010 第 050 号)、房屋所有权(房 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7000519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7000520 号、包房 权证开字第 7000521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489553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489554 号、包房权证开字第 494733 号)及机器设备作抵押。 股东大会授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止向上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同时授权王军董事长签署与授信合同及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 并授权李紫燕具体办理贷款、抵押担保等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一《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杨婷婷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换届之日止。杨婷婷女士将与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于建华先生、职工代表监事贺志贤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 公司原监事李世元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 后生效,李世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股东大会向李世元先生任职期间所 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李世元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票 3600 股,承诺于本次股 东大会选举的新任监事就任日起全部锁定,锁定期为离任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84,977,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7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405,4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未发现出席会议单独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3 日 8